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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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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化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




 

中价化发[2016]14号


各有关单位:

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,合理确定工程造价,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、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》(建标〔2013〕44号)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化工建设实际情况,经测算,现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(中石化联办发[2012]31号)颁发的《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(中价化发[2012]22号)《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定额人工费、材料费、机械费及主次材料费调整系数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:

一、《化工建设概算定额》2015版业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批准发布(中石化联质发【2015】420号),有关综合工日单价、主次材料、机械台班单价均应执行概算定额中所列单价。

二、根据《建筑法》“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”和建设部《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建质【2003】107号)“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,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”等规定,本次调整的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费率中,保留“工伤保险费”和“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”项目。以上两项统属规费范围,鉴于规费计取标准是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,具有强制性,均列入不得竞争性的费用。

三、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印发“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”的通知》(财企【2012】16号)并参考有关单位的费用定额,决定增列了“安全生产费”项目,同时依据规定,明确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工程造价,在竞标时,不得删减。”

四、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

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,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》(建办标〔2016〕4号)的要求,对化工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如下:

(一)《化工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》(2012版)采用简易计税方法,执行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:

应纳税额=销售额×征收率(3%)

(二)《化工建设概算定额》(2015版)采用计算方法:

建设工程招标投标、工程预结算等各项工程造价活动,应遵循增值税“价税分离”的原则,其税金计算原则上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规定,当编制概算无规定时,可参照《化工建设概算定额》(2015年版)调整规定。

1.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,当期销项税额=税前工程造价×增值税税率,增值税税率为11%。

2.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价格,凡2016年5月1日后执行2015年版《化工建设概算定额》,消耗材料费下调10%。主材费下调17%,机械台班费下调12%。

3.税金:按一般计税方法,增值税税率为11%。

4、附加费包括:城市维护建设费,教育费附加,地方教育费附加,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《关于印发研究落实“营改增”具体措施研讨会纪要的通知》(建标造(2016)49号文)规定“将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项下”。

五、本次调整的《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费率表》与《化工建设概算定额》(2015版)、《化工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》(2012版)配套使用。

附件: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费率表


 

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


 

抄 报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、标准定额研究所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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